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15日 11:24:28 来源: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局
惠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件
惠 农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惠食药监〔2011〕2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学校: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石食药监 [2011]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学校要紧密配合区卫生监督所和区教育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区卫生监督所要把农村学校食堂纳入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区教育局。
三、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学校食堂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单位。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区教育局将督促各学校充分利用学生放假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全面强化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区卫生监督所要把学校食堂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要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其经营食品的抽检工作力度。
区卫生监督所要在每年春季开学前(12月底前)和秋季开学前(8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开展一次全面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硬件条件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立即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将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食堂落实整改意见。
五、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区教育局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区卫生监督所和各学校要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汇总辖区内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3、附件4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局。
惠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惠农区教育局体育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
附件1、2
附件2:
附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