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一
2010年07月16日 14:46:55 来源: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开发银行秉着“增强国力、关注民生”的办行理念,将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公正。
一、申请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做为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它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元到6000元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五)本息偿还
正常还款: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提前还款:每年1月-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三、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账户开立
借款学生需办理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国开行将统一为各位学生开立支付宝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回收。特别提醒支付宝账户信息切勿丢失。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注册,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相关部门盖章后,向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表,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授权书等文件。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务必准确核对姓名、身份证号、还款计划等个人信息,如有错误造成贷款审批不能通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特别提醒各位同学,在10月10日之前各市县资助中心尚未收到回执的,一律视为合同无效。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国开行将在每年的11月中旬发放贷款,并由结算代理机构将学生所欠学费扣划至高校后,剩余资金待学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七)在线查询服务
借款学生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可进行贷款申请情况查询和时更新个人信息等。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五)借款学生逾期或逃废助学贷款的,由共同借款人进行偿还,如拒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将诉诸于法律手段。
(详情可查询网址:http://www.nxedu.gov.cn;http://www.csls.cdb.com.cn)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
惠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 陈老师 13995066323